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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厕所漏接客户电话 需赔偿2万多元?简述 钟某是广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2015年4月被派至租赁公司与某移动公司合作项目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移动公司客户至指定地点。 2016年9月21日,钟某接到任务,要求他10时30分在省公安消防总队附近接客户。10点20分,钟某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报已到。因消防队门口不能停车,他便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客户电话。等待中,钟某突然感觉肚子疼,于是想反正时间未到,客户到了也会打电话,遂一路小跑找了个公共厕所解决。 恰巧在钟某上厕所的7分钟里,客户5分钟内连续拨打钟某电话5次、车辆调度员拨打6次,钟某都没有接到电话,原来是手机设置成了静音模式。钟某看到电话记录后赶紧回电,但客户已自行打车离开。事后,客户向租赁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 租赁公司认为钟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损失,遂将钟某调出该项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1550元。租赁公司和某移动公司的服务费结算确认表记载:2016年9月份某移动公司基本服务费115500元,对租赁公司的绩效扣罚11550元,罚款10000元,扣罚理由主要为钟某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租赁公司长期服务不足的问题。 白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公司要求钟某承担损失21550元理据不足,钟某无须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酌情改判钟某赔偿2000元。 劳动者的承担赔偿责任大小,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大小、劳动者负有的责任关联度及其大小,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经营责任之间的平衡。 考量一 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赔偿损失涉及到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须以财产赔偿对方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明晰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审口径。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分地方法院倾向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但是广东、上海、江苏、宁波等地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约定赔偿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