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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我们认为,劳务派遣虽然是劳动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即只要劳务派遣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2009年1月1日,苗大牛(化名)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入职当天,苗大牛被派往距离物业管理公司五公里外的一栋商业大楼,担任管理员。 苗大牛是一个很热心且工作积极的人,在工作的两年时间里,几乎认识整个商业大楼的人,个个都对他赞不绝口。物业管理公司知道后,决定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继续到以前的商业大楼工作。 由于商业大楼离苗大牛家近,且工作也很顺心,苗大牛就想干脆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了,省得再签那么多次劳动合同。于是,在第二次合同快要结束的时候,苗大牛跟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时,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很认可苗大牛的工作表现,但因公司与商业大楼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双方有可能终止合作,到时候公司有可能没有办法给苗大牛提供工作。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与苗大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案例中提及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劳务派遣员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争议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特殊法,《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的灵活性,故不应强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虽然是劳动用工的一种特殊方式,但这并不改变劳动关系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即只要劳务派遣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际上,广州已通过出台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