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和飞速发展,劳动力供给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其中近些年的劳务派遣越来越流行。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务派遣制度并不完善,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了行业标准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劳动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等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管理。
1999年初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北京市组织下岗职工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实现再就业,开启了我国劳务派遣的先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国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日益膨胀。然而,在工作过程中,同工不同酬、用人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此类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我国大部分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并未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积极完善《劳动合同法》,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的现状
1.被派遣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的被派遣劳动者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农民工主要从事较高强度的体力工作,是劳务派遣的主要力量。新生代农民工由于一般受到过良好的教育,素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而更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城市下岗职工中的部分人员由于有熟练的劳动技术和用人单位所需的技能也能得到适合的岗位。
这些被派遣劳动者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只在乎实际拿到手的工作数目,而忽视了其他的社会保障权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在签到合同的过程中,提出不交社会保险而把这笔钱算在工资里;更有甚者,甚至未签订合同,致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规模过大、范围过广、质量过低 从派遣规模来看,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进入腾飞时期,劳动力需求猛然增加,劳务派遣单位及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的规模急剧扩张。
3.劳务派遣行业准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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